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石化、化工、冶炼等排污单位,未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或者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