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五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