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人口集聚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苏木乡镇、嘎查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嘎查村延伸覆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