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污水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处理污水所产生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二)提高自身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增设溢流调蓄设施,减少溢流污染;(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