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人口规模、污水产生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