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含重金属的排污单位,应当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根据废水所含重金属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含重金属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