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