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地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