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二十七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可以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由新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处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