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二十五条有效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收储地块的区位、原土地用途,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收储补偿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