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二十二条有效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达到供地条件。确需延期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