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城镇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并组织实施。

旧城镇改造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

前款规定的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应当符合专项改造规划以及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