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十八条有效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外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原则上由政府收储;符合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以依照规定自行改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