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