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科技项目评估、鉴定或者论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