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和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