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或者奖励基金。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