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或者奖励基金。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