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