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