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