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