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