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第四十条有效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