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