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