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