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