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六)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