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六)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