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洱海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洱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