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