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