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上;北至云弄峰余脉海拔2400米以上;涉及河流、溪箐的,包含河流、溪箐垂直延伸至其底部以上的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勘界立标确定的界限划定,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