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初审;

(三)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开展巡查巡护,制止违法行为;

(五)收取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开展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的保护、治理,建设保护管理设施;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