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