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用海行为:(一)直接向海域排放油类、废水;(二)在海域焚烧废弃物、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三)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四)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五)非法采挖砂石;(六)在海域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非法占用、破坏海岸线和沙滩资源;(八)非法采挖珊瑚礁、毁坏红树林;(九)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