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燃气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海上建筑物、构筑物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消防、电梯、燃气等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