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市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续期。除下列情形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续期:
(一)因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
(二)用海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
(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予续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