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