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