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