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