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