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对于安全保障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妨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