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交通运输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