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已修改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