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