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