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泄露履行公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