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有效对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管理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