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根据司法部有关律师惩戒规则提出惩戒意见,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专职执业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员七至九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