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十条有效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